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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家公司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一员工在休息日时接到了客户的投诉电话,为此前往客户地方处理相关事宜,但不幸的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本人非主要责任,但是单位却认为该员工的受伤不属于工伤。
上班族经常会碰到休息日加班、或者临时加班的情况出现,那在休息日临时加班受伤的,是否算工伤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通过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该案例不属于第14条第(一)(二)(三)(四)(六)项,是否适用第(五)项呢?

首先,该员工的工作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当天虽然是他的休息日,但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工作时间的灵活性;
其次,该员工的“外出”是基于工作的需要,是本着对工作的负责,而不惜利用自己的休息时间及时赶赴现场处理,以维护单位的利益;
最后,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可以证明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员工家至客户处的合理路线上;
因此,该案例中的员工在休息日临时外出加班受伤,应当认定其因公外出的性质而认定为工伤。
当然,如果该员工当天并非去处理客户投诉,而是因为处理私事在路途中受到伤害的,那就无法认定为工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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