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交中心上市品牌
某员工下班时间后,在公司收尾整理时不慎滑倒骨折,这种情况能不能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通过解读《工伤保险条例》,我们基本可以排除第14条第(一)(三)(四)(五)(六)项;
最后只剩下第(二)项,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指的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如某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为9点~12点、14点到18点(中间为午休时间),但员工提前在8点半到岗,或下班后完成收尾工作延至18点半才离开等,均可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
但需要注意的是,其期间工作的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衣物等。
所以,案例中的员工是工作时间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就属于工伤的范围,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该员工在下班后因个人私事受伤,则在认定范围之外,不能算工伤!
免责声明:所载内容来源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转载的稿件版权归原作者和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山东百格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ved鲁ICP备15040692号-2 服务热线:400-616-3855 18560155656 我们期待您的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