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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了工商登记,也可能不是股东;没办工商登记,却可能是股东
这是一个关于股权转让与工商登记之间关系的小笔记。
大部分操作股权转让的人,都是默认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时间点来判断股权是不是已经转让了。
这个默认的观念,其实是不完整的。
这里有一个解释起来很麻烦的问题,那就是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什么时候算是股权正式已经转让给到了新股东,或者说受让人什么时候算是成为公司股东了?
真的是必须在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后才算是成为公司股东了吗?
不是的。
要解释这个问题,可能不是一句话两句话的事情。今天我就聊一聊这个。
先来聊一聊登记这件事情。
我们日常生活最常见的登记事项中,一个是房产类的登记,另一个可能就是公司登记。
同样都叫做登记,这2个登记是完全不一样的性质,不能类比。
房产类的登记,是真的很要紧,是房屋的物权设立的要件。也就是说,房产类的登记,是在设立某种物权,是形成这种特权必不可少的一个动作。这是基于《物权法》而来的。
但是,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它并没有这种设立某种权利的作用。它和物权法没有关系。
用专业术语说,工商登记,从实质上来说,起到的是一个“公示”的作用。
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的名称中就突显了这个“公示”的词语。现在上网查询企业信息的官网名称,名字也叫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从这个条例出台后,工商登记的管理也慢慢从原来的监管为主向公示为主在转变。现在企业的年检也取消了,企业可以选择是否公布企业的财务报告。
工商登记中的公示,就是将企业已经形成的某种事情或权利对社会进行公开披露。它本身并不形成权利,也不对这个权利的形成起到作用。
因此,股权转让中,以工商变更登记为条件来理解股权是否发生转让,这个观点基本是被否定的。
但是,有趣的是,我经手看到过很多的股权转让合同,却依然约定了以工商变更登记为条件来判断股权转让的时间点。
这种约定是法律给的自由,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设计。前面聊的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该如何判断。
所以,最好的操作办法是动脑筋按双方的实际需要自行设计约定。
之所以很多的股权转让当事人把工商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的时间点来约定,主要的原因是此类合同版本在市面上比较流行,而且经工商变更才发生股权的实际转让也比较符合经验判断。
这种约定确实在现实中不太会出现纠纷,但是这种约定对于受让方来说其实是增大了风险。这个有机会再聊。
但是,这个商业世界是复杂多变的。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变化,最好的方法是要了解并掌握充分。知其一,也要知其二。这样才能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去应对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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