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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鲁政发〔2020〕10号) 精神,目前我市继续执行社保阶段性减免政策,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减免政策仅适用于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减免,参保单位要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按时申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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